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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方(1416-1483),字中矩,顺天府漷县(今河北香河西)人,正统十年(1445)进士,授大理寺历,升寺卿,转刑部左侍郎。成化十年(1474)以右都御史巡抚大同,寻召为刑部尚书,成化十三年七月致仕,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卒,年六十八。赠太子少保,谥襄敏。董方久任刑官,明习律令,过目不忘,人俱服之。董方为中国清朝武官官员,本籍福建金门。行伍出身的董方於1739年(乾隆4年)奉旨接替高得志,於台湾地区担任台湾水师协副将。而隶属台湾镇之下的此官职是台湾清治时期中的这阶段,全台湾的海防军事层级最高武将,其统帅三营兵力,约数千名水师兵勇。
中文名:董方
国籍:中国
出生地:漷县(今河北香河)
出生日期:1416
逝世日期:1483.3.19
职业:法官
信仰:儒家
主要成就:明代法律专家大同巡抚
青年时代,入县学,为痒生。
正统九年(1444)春,被推荐到北京参加会试,考中贡士。
次年再参加殿试,皇帝在殿廷上亲发策问,赐进士及第,受命在兵部试用。
不久,因父病急归,父卒后,在家守丧3年。
十三年(1448),董方任大理寺左副,即大理寺副寺丞,掌管浙江、福建、山东、广东、四川、贵州等省重案复审定案之事。
景泰二年(1451),大理寺卿萧祯推荐董方为左寺正。此间,他依律办案,公平适度,宽和而不徇私情,能够使冤案得到昭雪,使无辜者得到解救。
六年(1455),董方受命前往山西审核囚犯案件,严谨不苟。董方审案事竣还朝,向朝廷建言十事,都是司法方面内容,都得到皇帝允从采纳。
天顺元年(1457),董方调任大理左寺正,主管左寺正所管之外行省份司法审案事,一如既往,用法平恕。
时母亲去世,在家守丧。
四年(1460),复任大理寺原职。遇曹钦谋反,他率领军士前去救护明英宗,逆贼乱平,晋升右少卿。
八年(1464),明宪
1、山东省东阿县有一富户被盗,盗贼正好被平民蒋杰遇见,富户就将他们一起告上法庭。蒋杰说话迟钝,不能为自己辩解,又经不住拷打,便忍受诬告而认罪。董方至山东巡察审案,疑此案有误,经过认真问讯并核验物证,蒋杰并非参与盗窃,明断冤案。
2、在北京城中,皇帝仪仗队中一锦衣卫举旗军士铁坚,因事在街头与百户薛海动手打架,夺下薛海头上银簪,扎伤脑皮。薛海告到刑部,刑部官员定为:白昼夺财伤人者死。董方审理此案时指出:“事起忿争,非造意攘夺,从轻典。”将刑部判决驳回。
3、金吾卫有一小卒,经批准从紫禁城内铜库中领出一些铜板,在送往制造铜器作坊途中,偷藏一尺余,被后面观察军卒发现,即捉住押解刑部,便要以“盗内库物律斩”法条论处。董方审理此案时指出:“物既领出,非潜入内库者,此宜论监临自盗,得减死。”刑部依从判处。
4、太原有位平民称白政,杀死仇人王选,将尸体投入汾河。案发,白政怀恨王选妻,就诬陷她和自己私通,同谋而杀,
董方平生好学,居官居家,只要稍暇,就手不释卷。曾著有诗文若干卷;大理寺丞刘瀚将他司法言论编辑为《献狱录》;主持修《漷县志》和家谱。他平日节俭朴素,但毫不吝啬,经常施与他人,扶危济困。礼部尚书周洪谟赞之日:“仁哉董公,满腔皆春。治狱有德,格于苍灵。狴犴之间,自无冤民。”
今漷县觅子店村西600米处,有一块家族墓地,这块墓地就是明代董氏家族墓。董方父董政,先世乃山西忻州人,三岁时父亡,随叔董郁至南京任上,后响应朝廷诏令迁民充实北京,遂至漷县觅子店村屯田,披荆棘,创室庐,劳于开垦,勤于种树,家业日裕,涉猎群书,处断事宜合。妻张氏躬纺织,以资长子读书。子董方气宇不凡,好学向上,于正统乙丑(1445年)考中进士,益勤耕不辍,积劳病发,卒葬“漷邑里居河阳之原”,因董方之贵而受朝廷三赠至通议大夫、刑部佐侍郎。癸卯(1483年),董方卒后亦葬于祖茔之次。墓地坐北朝南,南北约80、东西约50米,祖冢乃董政叔父董郁墓,其后为巨大坟圈,前为神道。两侧各一冢前立有螭首龟趺碑一通,均汉白玉制,其一为“明赠通议大夫、刑部右侍郎董公神道碑”,即董政冢前者,乃太子少保、大学士商辂撰文;另一为“明刑部尚书、赠太子少保董公墓志铭”,即董方冢前者,为礼部尚书周洪谟所撰。神道两侧还立有汉白玉文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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