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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希同(1930年6月——2013年6月),四川安岳人,1949年12月入党,1948年10月参加工作,北京大学中文系肄业。曾任***委员、北京市委***、市长、国务委员职务,于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。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医。2013年6月2日病亡。
中文名:陈希同
国籍:中国
民族:汉族
出生地:四川安岳
出生日期:1930年6月
逝世日期:2013年6月
陈希同,1930年6月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。1948年18岁时考入北京大学中文系,同年10月,加入中国民主青年同盟。1949年12月加入***。在北京解放之初,做过一段时间的基层工作,历任中共北京市西单地区街道工作组成员,北京市公安局内城二分局十二派出所副所长,北京市公安局内城二分局人事股副股长、文书股股长等。
1952年陈希同调至北京市委办公室任干事,开始进入权力机构。他头脑灵活,能说会写,在建国初期中国到处都需要干部的情况下,这样的人才还是很难得的。1953年,被任命为北京市委第二***刘仁的秘书。1963年,任中共北京市昌平县农工部副部长,不久又升任县委副***。1967年,陈希同因曾任刘仁秘书,被视为“旧市委”的人,下放劳动。1971年陈希同41岁时,即东山再起,历任中共北京市昌平县十三陵公社革委会副主任、马池口公社党委***、北京市昌平县委副***、县革委会副主任、昌平县委***、县革委会主
陈希同在担任北京市市长、市委***期间,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,在对外交往中接受贵重礼物22件(其中金银制品8件,贵重手表6只,名贵水笔4支,照相机3架,摄像机1台),共计价值人民币55.5万余元,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,而是由个人非法占有。陈希同为追求奢糜生活,还指使、纵容王宝森擅自动用财政资金,在北京市八大处公园和怀柔县违规建造了两座豪华别墅,供陈希同、王宝森个人享用。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,陈希同经常到上述两座别墅吃住享乐。违规建造的别墅和购置设备共动用财政资金人民币3521万元,耗用服务管理费人民币242万元,吃喝挥霍公款人民币105万元。
1998年2月27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,决定将陈希同依法逮捕。
1998年7月31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3年;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4年,两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。赃物没收上缴国库。
1998年8月20日,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、玩忽职守案作出终审裁定:驳回陈希同上诉,维持原判。
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7年8月29日作出决定,开除陈希同党籍。检察机关已对其依法立案侦查。
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,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陈希同的问题继续进行了审查。现已查明,原***委员、北京市委***陈希同利用职务之便,收受、侵吞大量贵重物品;腐化堕落,大量挥霍公款;利用职权支持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经商,谋取非法利益;严重失职,对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负有重大责任。陈希同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,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,完全丧失了一个***员的条件。根据《***章程》和《***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中纪委决定并经中央批准,开除陈希同党籍。
鉴于陈希同的有些问题已触犯刑律,中纪委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检察机关已对其依法立案侦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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